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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典当行严格监管保障赢得客户信任和口碑
2016-06-07     点击量:3721     来源:圣鑫典当
        即便典当和当铺在历史上有这样那样的地位,发挥过这样那样的作用,在现代生活中,典当行业继续在发挥它的作用。那么,现代的典当行和古代的当铺有什么区别呢?在利益的驱使下,如果不能对典当行进行有效监管,走进典当行,我如何能有效地保护我的权益不受侵犯?现在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有对典当行的监管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接下来,我们就一一探讨这些问题,让你不用再担心自己的利益收到侵犯,放心走进典当行。


典当行和当铺,前者以服务社会为目的,后者以唯利是图为目的;前者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后者经营范围以老百姓日常用品为主;前者当金依据当物市场价格而定,后者以尽量压低当金为目的,存在很大的区别。


典当行在1987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商务部统一管理。2001年8月,原商务部根据典当行业发展的情况,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2号令)。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行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典当行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变更管理和市场退出管理、典当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界定、当票的法定意义、典当经营规则的调整、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率的收取、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同意了典当会计制度和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典当行监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典当行金融

现在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是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对典当行设立相对比较严格的要求是《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以及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的规定,实质上排除了设立个体典当行的可能。因为典当业务毕竟是金融业务,国家有关金融犯规也未放开私人从事金融业务的禁令。“法人相对控股”是指单个法人企业对典当行的投资比例应超过33%且必须为最大股东,或者两个法人企业对典当行的投资比例加起来超过50%,达到绝对控股。《办法》规定,典当行的高管必须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得成为典当行的高管。


典当行内部管理机制:除了利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外,《办法》明文规定,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的保险箱(柜、库);4.设置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许多典当行经营风险的发生与其内控机制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客观上典当业复出时间短,小而杂,不像各商业银行那样经营时间长,有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各地典当行普遍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完整,业务操作不规范执行制度不严格,职责权限不清楚等问题。内控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责任控制;二是程序控制;三是内部牵制。监管部门和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认识到建立缜密有效的内控机制是典当行防范风险和有效运作的必由之路。从典当行自身来说,形象越来越重要,风险控制意识也越来越高,对业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般都不会冒风险做古代当铺那些个违背道义的事情。
典当行金融监管

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3月12日);3.《高法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说明》(2007年3月12日);4.《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07年3月12日);5.《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7年3月12日);6.《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7年3月12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3月12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7年3月12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3月12日);10.《典当行规》(2007年3月12日)。


与典当行经常打交道的律师表示,《典当管理办法》并不是具备法律效力,从目前来看,因为没有一部典当法,所以典当行为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点。由于典当是个小行业,所以其相关法规也容易与其他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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